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版 】 发布时间:2015-07-03
内容简介: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准
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准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》;《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》(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,2001年1月4日发布);《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〉的通知》(林资发[2003]139号)。
办理程序:1、拟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;2、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并进行现场勘察;3、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。4、省林业厅审批。
审批条件:1、占用林地期限在两年以内。2、《使用林地申请表》;3、项目批准文件;4、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;5、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;6、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、林木补偿协议;7、现场查验报告(表);8、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。
办理时限:20个工作日,经批准可延长10天。依据《行政许可法》。
收费标准:1、用材林林地、经济林林地、薪炭林林地、苗圃地,每平方米收取6元;2、未成林造林地,每平方米收取4元;3、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,每平方米收取8元;国家重点防护林地和特种用途林林地,每平方米收取10元;4、疏林地、灌木林地,每平方米收取3元;5、宜林地、采伐迹地、火烧迹地,每平方米收取2元。6、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,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。收费依据:《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综【2002】73号印发);《河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》(豫财办综【2005】33号)。